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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吗?
来源:陆忠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2
浏览量:288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

劳动关系吗?

【案情】

小王到某咨询调查公司应聘,公司与其约定了1个月的试用期,承诺如果他在1个月内表现良好即会录用。一个月后,公司负责人通知小王,说他不符合“录用备件”,公司不打算和他签劳动合同。小王就问领导,自己什么地方不符合录用条件,对方不耐烦地说:“不符合就是不符合,你也不用问那么多。”小王很郁闷,难道在试用期单位想不用就不用吗,小王为此申请了劳动仲裁。

【审判】

经仲裁,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用人单位没有随意解雇职工的权利,即使是在试用期内,也应当举证证明小王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其中分为三种情况:劳动合同期限是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如果劳动者和单位签订过几次劳动合同,那单位是不能在每次签合同时都约定试用期的;也就是说,同一个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者是不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有权利要求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工作岗位的最低档工资;二是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80%;三是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只要有一个条件不满足,劳动者就有权要求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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