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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追“逃债”之撤销权的行使
来源:陆忠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2
浏览量:698

追“逃债”之撤销权的行使

【案情】

张女士有一个小型的建筑公司,经常接收做一些小型的土木工程项目2014年夏天,张女士承包了一项管道工程,急需筹集30万元的启动资金,她找到了老同学余女士帮忙。余女士仅花了3天的时间,就筹集到了27万元,工程得以启动。随着工程进展,余女士又陆续为张女士筹集了15万元。在工程施工中,由于张女士的管理不善,导致一名工人因工伤事故死亡。继续施工和事故处理都需要资金,无奈之下,张女士只有再次把希望寄托在余女士身上。因为上次的借款还没有得到清偿,所以余女士只筹措到了3万元。张女士很不满意,认为余女士见死不救。

2014年年底,由于工程未能按时完工,造成了70万元的损失。同时,余女士为张女士筹措的40余万元的还款时间也到期了。张女士开始以种种借口拖欠还款,这使余女士也陷入了困境。无奈只能选择诉讼的途径来解决此事。余女士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时,发现张女士早就把价值50余万元的房产过户给了她的女儿。想到为张女士筹集的40万元可能会打了水漂儿,余女士慌了。无奈只有先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要求判决房屋过户无效。

【审判】

经过法庭审理认为,张女士和女儿的房子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所有人之间依法不存在买卖关系。张女士明知有到期债务而不履行,故意赠与他人财产,应当认定赠与无效。因此支持了余女士的撤销请求,判决房产过户无效。

【律师点评】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而有以下三种行为行使撤销权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券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大地的履行期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本案当中张女士将房产过户给女儿的行为如果基于赠与,那么就符合第二种情形可以直接行使撤销权。如果过户行为基于买卖,那么需要继续审查这个买卖价格是否低于市场价格,以及买卖行为是否合法。经过调查,张女士和女儿仍属于一个户口。所以认定她们的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共有财产依法只存在个人份额赠与关系而不存在买卖关系。所以认定张女士房产过户的行为不属于买卖,而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赠与行为,可以予以撤销。

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通过法律途径,是可以很快得到解决的。但是,不排除有的人会利用各种手段来转移财产、规避法律,借以逃避债务。所以处理此类纠纷的时候,应该听取一下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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